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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体育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九州体育学生公派境外学习

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九州体育》(京教财[2011]29号),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校对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以下简称 奖学金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现将我校有关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并审核学生奖学金申请、向市教委报送奖学金年度项目申请、奖学金项目发放、校内预算管理、监督项目实施和验收、规划和论证,及时、妥善处理在外学习学生的安全事件,维护在外学习学生权益等。

第二条 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牵头,成员由外事办公室、学生处、大学生服务中心、教务处、科技处、计财处、审计处、各教学院(系)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按照《九州体育》要求,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外事办公室:作为奖学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奖学金项目的对外及上级机关联络、函件和日常管理事务、外事教育和培训、奖学金发放的额度和使用范围,并且对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九州体育进行指导和帮助等;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外事办公室;

(二)学生处:负责受理本科生奖学金申请并组织评选,并且为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加强对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的服务;

(三)科技处:负责受理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并组织评选等;

(四)教务处:负责选派学生的学籍及学分管理等;

(五)大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购买学生境外保险;

(六) 计财处:负责奖学金项目经费的收支管理,负责依据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通知落实奖学金的发放和追缴,按照国家相关财政法规九州体育进行监督,保证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七)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九州体育进行审计监督。

(八)各教学院(系):负责选派学生的学习项目、学习计划、境外学习指导、学习成果评估、建立境外学习档案,安排专人负责与在外学生联系沟通,掌握学生情况。

第二章 奖学金项目的学科领域

第三条 奖学金项目主要面向我校化学工程、机械工程、信息工程、材料工程、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理学、文学的学生,重点支持参加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及北京建设世界城市支撑学科领域的优秀在校生。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项目的学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籍公民,在申请及派出期间均为全日制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学习成绩优秀,所学专业符合项目的学科领域,且须达到项目要求的语言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五)身心健康;

(六)除以上条件外,其他具体选拔条件将根据每年奖学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一步明确。

第五条 以下学生暂不纳入奖学金项目资助对象:

(一)委托培养和定向生

(二)正在境外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及非高校公派留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三)前往境外实习的人员;

(四)获得中国政府其他类别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或其他政府或组织类似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五)已经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 每年年底,学校外事办公室发布下一年度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通知,通知包括前往国家/地区、境外学校、学习期限、学习专业、奖学金类型、申请学生的具体条件等。

第七条 一月上旬,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本人所在教学院(系)提交本年度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九州体育》;

(二)截止到申请日期前的学习成绩单(原件);

(三)境外学习计划,简要说明学习内容、预期成果等

以上材料按照规范格式和顺序装订成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条 一月中旬学生处和外事办公室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九州体育进行汇总和初审,并提交奖学金项目工作小组九州体育进行评审,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民主方式产生奖学金项目推荐人选,被推荐人选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九州体育审批。

第九条 五月市教委组织专家对学校奖学金分配九州体育九州体育进行审定,根据审定结果,学校向申请成功的学生发放市教委颁发的《九州体育》。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自行办理签证。取得签证者学校按项目申请类型和金额发放奖学金,同时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未能获得签证者,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且已取得签证的学生到教务处和教学院(系)办理境外学习学期的相关学业手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拨付专款用于配套支持教委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配套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根据《九州体育》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的规定,确定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的发放额度、配套形式和经费使用范围等。

第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领取奖学金后无法出境的,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境学习的,由计财处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九州体育进行核销,追回未发生的金额。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境学习的,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计财处全额退还奖学金。

(二)由于非个人原因需要变更研修或学习计划的,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向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研修或学习计划开展活动并获得相应资助。未经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书面批准而擅自改变研修或学习计划的, 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计财处全额退还奖学金。

(三)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领取奖学金资助款后,派出前和派遣期间因有违犯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计财处对所颁发奖学金予以全部追回。

第十五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因个人身体健康问题、不适应当地学习生活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出具派出学校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派出学校报市教委。计财处根据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通知证明,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九州体育进行核销,未发生的金额需退还学校。

第六章 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境外学习期间,应根据学校要求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项目,学习成果达到学校要求标准。

第十七条 在学校认定的课程范围内,学生境外修读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与校内同类课程基本一致,且学时数不少于培养九州体育中相应课程要求的70%。由本奖学金项目资助到境外学习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的学生需在境外接收院系或其它学术会议上九州体育进行发言。

第十八条 境外修读课程合格者,可根据对方提供的成绩单或书面证明认定为我校培养九州体育要求学分,并如实记载课程及相应成绩,如与我校认定相近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不一致,根据《九州体育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的标准九州体育进行转换。境外修读课程未合格者,不予认定学分,学生返校后需补修相应课程获得所需学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七章 境外期间的管理及应急事件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赴境外学习学生在出境前应接受外事培训和安全教育,自觉提高在外学习的法律观念、风险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严格遵守所赴国的法律和所赴学校的校规,不得参与政治、宗教等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出国前应与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境外学习学生所在教学院(系)要明确一名学生联系人,由联系人组织相关老师与境外学习学生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要定期以电话、网络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教学院(系)联系人或老师汇报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主动接受国内老师的学业、生活和安全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两名及以上在国外同一城市或学校学习的学生,要明确一名学生为应急事件处置负责人,遇突发事件时在第一时间向国内联系人和老师汇报;单独在国外某城市或学校学习的学生,需每周向国内联系人和老师报一次平安。

第二十二条 赴境外学习学生在境外遇突发事件,学生所在教学院(系)要及时通报学校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并按照学校应急事件处置预案,视事件情节启动相应的应急机制。

第八章 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赴境外学习学生在出境前由统一由学校根据其在境外的学校期限购买境外以外伤害和医疗保险,保险费用从奖学金项目经费中列支;因意外伤害和医疗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回国后由学校按照保险协议交由保险公司报销。

第九章 项目评估和验收办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奖学金项目验收要列入学校的绩效管理范围并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对奖学金项目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九州体育进行评估,特别要对派出学生的质量、学习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九州体育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今后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奖学金项目的使用效益和北京市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

(一)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

(二)项目验收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向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提交验收申请相关材料;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对提供的材料九州体育进行审核,并提出学校验收意见后,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项目验收要列入我校的绩效管理范围并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四)项目通过验收后,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需向市教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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