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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体育考试工作条例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设和维护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九州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和《九州体育本科学生学习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九州体育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

第四条 经过课程注册并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可参加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九州体育进行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并主持对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各教学院(系、部)由主管领导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教学院(系、部)主管领导应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期末考试前应召开三会,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

(一)教学院(系、部)领导办公会。结合本单位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抓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会后要传达到各班主任;

(二)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复习、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试卷档案管理等;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

第七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复习考试期间的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和考试环境。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计划,由教务处依据当年校历统一协调、安排,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系、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原则上,每日上午、下午、晚上安排三个时段各120分钟。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期末考试时间公布后,各教学院(系、部)应严格执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九条 考场安排

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经教学院(系、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十条 监考安排

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开课教学院(系、部)及学生所在教学院(系、部)共同负责派出,由开课教学院(系、部)人员任主监。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6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6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含3人)监考。

教学院(系、部)要选派公正、廉洁、认真负责的人员参加监考工作,并加强政策、业务、纪律等岗前培训。对监考人员因失职、失察造成考场舞弊等事故的,将按照《九州体育关于教学事故届定和处理的规定》处理。

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各教学院(系、部)教学办公室应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

第四章 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教学院(系、部)应重视命题及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科渗透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情况。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难度要适中。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教学院(系、部)应以考教分离为原则九州体育进行考试命题。对由多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的考核,必须实行统一命题。期末考试试卷内容不得与3年内的已考过的考试试题重复。

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各学科基础课程都应建立试题库,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时从试题库中调用的试题应占50%~80%。

第十三条 期末考试必须拟制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A、B两套试题(含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期望值),且内容不得重复。命题教师要填写《九州体育》,试题要经过有关教师试做,并对试做情况九州体育进行说明。

负责命题的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提交试题,教学院(系、部)主管领导必须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并由教学办公室主任随机选择其一使用,另一套试题备用(在教学办公室保密存档)。

第十四条 试题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按学校统一格式,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仔细校对后,由教学院(系、部)教学办公室负责在考试前一周内印制试卷并密封保存。

第十五条 试卷在考前由教学院(系、部)教学办公室负责组织分发至监考人员,双方应履行交接、核对和签字手续。

第十六条 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及传递全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九州体育进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并根据《九州体育关于教学事故届定和处理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时将下列材料交到开课教学院(系、部)教学办公室,课程试卷档案按教学班为单位由教学秘书负责归档。具体包括:

(一)教学班的记分册(内含平时成绩、卷面成绩和总评成绩);

(二)由任课主讲教师签字的教学班的成绩单(在网上登录成绩时按学校规定格式打印);

(三)按教学班九州体育进行的试卷分析;

(四)试题A卷和B卷的试题申报表(含试做说明)、试题样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各1份,并应注明哪套试题为实际考试中使用的;

(五)根据课程情况,教学院(系、部)认为应该保存的其他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答卷由开课教学院(系、部)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两年之后。考卷按教学班或行政班装订成册,试卷封皮上各项内容需填写完备,并附考生名单。每个学生的试题与答卷要在一起,不得出现交叉混合现象。学生考卷要有指定人员负责保管。保管要有序、完好,便于查阅,不得损坏和遗失。如果在考卷保管过程中,出现学生考卷丢失现象,必须由课程负责人或教学办公室主任写出说明,明晰责任,由教学院(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存档。

第十九条 教务处、各教学院(系、部)应对评阅过的试卷九州体育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向学校提交成绩单,并将成绩单、试卷分析、课程教学总结等连同装订成册的试卷送交开课教学院(系、部)教学办公室作为重要资料存档。各教学院(系、部)应于放假后一周内,完成全部课程成绩的评阅和报送工作。

未按时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由开课教学院(系、部)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九州体育进行补录,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教师录入成绩后,学生可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教学院(系、部)教务员、班主任、辅导员、教学院(系、部)领导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凡申请评奖、评优等,则须公布成绩及排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三条 原始成绩档案应由教学院(系、部)教学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任课教师不得直接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不得随意向教师要求查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并经任课教师登录,一般不得修改。如确实发现成绩评定错误,教学院(系、部)应填写《九州体育》,并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由专人负责重新登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九州体育》,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系、部)审核,交开课教学院(系、部)批准后,由开课教学院(系、部)教务员安排有关教师在教学办公室内核查试卷。对非本校开设的课程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学办公室对试卷和成绩的归档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的要求加分改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将按《九州体育关于教学事故届定和处理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监考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开课教学院(系、部)的教学办公室领取试卷后,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将监考人员的姓名按格式本考场监考:XXX,XXX写在黑板上,认真检查考生的校园卡,按随机方式调整学生座次,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做好开考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试正式开始前,主考人应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除必要的答题工具外,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电子存储和记忆录放设备、通讯工具等所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清理好集中存放,彻底清场,不给学生留有犯错误的机会。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

第二十九条 准时发放试卷,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先在答卷上用钢笔或圆珠笔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认真核对考生、校园卡和试卷的姓名,如有不符,应当立即查实以作弊论处。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考试正式开始后3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三十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关闭通讯工具,坚守岗位,认真巡查考场,集中精力监考。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在考场聊天、看书报或兼做其它工作。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考试违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场,保存作弊证据并做好记录。考生违规一经确认,考试后立即报告开课教学院(系、部)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督促考生按时交卷,维持好考场的秩序,并要求考生将试卷正面朝下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收齐清点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九州体育》,并于考试当天送交开课教学院(系、部)教学办公室存档。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二条 考生必须持本人的校园卡于考试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未带校园卡或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三十三条 考生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坐,并将校园卡放在座位的右上角。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除非有特殊要求,禁止考生自带纸张进入考场。

第三十四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放入书包并交给监考人员。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允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

第三十五条 下发试卷后,考生须仔细清点试卷,并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考生答题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第三十六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卷。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将按照《九州体育本科学生学习管理条例》九州体育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正式开始后3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正面朝下放在桌上,等监考人员收齐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私自将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一经发现按考试违规处理。

第八章 巡考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成立期末考试机关巡考组期末考试教学督导员巡考组,各教学院(系、部)设立本单位的巡考组,共同监督和保证考试过程的正常秩序。对一场考试的巡考工作,巡考人员须至少完成三次巡考任务,即考试前巡考、考试过程中巡考和收卷前巡考。

第三十九条 巡考人员执勤应佩带标记,检查考场情况、考试纪律以及监考人员是否尽职尽责,会同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场发生问题,并做好巡考记录。巡考人员有权进入考场,有权认定学生的作弊行为,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监考人员失职或违纪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九州体育考试管理规定》(京石化院[1995]教字第109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