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为教学第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管理制度» 教学工作专项规范» 九州体育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习管理办法

九州体育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习管理办法

九州体育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学习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加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保证正常的九州体育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九州体育》、《九州体育》(教育部令第41号)、《九州体育》(教民【九州体育】5号)、《九州体育》(教民[2010]11号),结合《九州体育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北石化院发〔2017〕96号)及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与制度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业培养九州体育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九州体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结业证书;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九州体育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按照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与制度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与规章制度,维护学校九州体育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按照学校的安排和组织,参加培养九州体育规定的活动,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与制度明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生应具有的思想品德和修养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具有的思想品德和修养: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警惕并抵制国内外反动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的各类渗透、侵袭;

(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九州体育》,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树立诚信意识,作风正派,言行一致,举止文明,批评和自觉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实事求是,追求真理,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遵守科学道德,发扬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具有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六)尊敬师长,关心和团结同学,树立集体主义思想,热心公益活动,热爱学校。

四、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入学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并经我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具有入学资格。新生须持《九州体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教务处请假,经同意后,按暂缓入学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九州体育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九州体育进行政治、文化和健康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无论何时被发现,一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新生体检

体检中发现学生身体或心理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和生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应离校休养,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规定

新生因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自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妥手续并离校。逾期未离校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学校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不计入在校年限。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有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的六月份,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诊断病愈的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按指定时间到校复查。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本年度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档案在学校的则按规定退回。

第九条 注册

预科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生除外)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由本人持学生证和有关凭证(缴费凭证或缓、减、免学费凭证等)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教务处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签署注册时间以取得本学期的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不到学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无权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和使用学校九州体育设施。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有关程序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准缓、减、免交学费的学生,可持学生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五、学制与学习年限、学号

第十条 预科学生的标准学制为一年,培养九州体育按照一年制定。学习年限指学生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预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二年。

第十一条 学校以学生实际入学的年份定义,并按入学年份赋予其唯一的且不变的学号。例如,2019年入学的预科生的学号格式为:2019XXYYYY,XX为类别码,YYYY为流水顺序码。

六、课程考核、缓考、补考、学习纪律与处分

第十二条 预科生应按照预科培养九州体育九州体育进行课程修读,不得申请自修、免修或辅修。预科学生必须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预科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分项考核(包括期末结课考试)成绩的记分方式可以采取百分制、字母记分制、五分制等教师认为合理合适的方式全部记载在课程记分册中,课程结束后课程考核最终成绩记入学生的校内学习成绩档案。课程考核方式主要依据课程教学目标和学习过程要求九州体育进行设计。所有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方法、评分方式、各项知识与能力评定权重,均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文规定,并应在开课初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课程成绩的最终记分方式采用两种形式:字母记分制和二级记分制。多数的课程应采用字母记分制,合格成绩的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B+、B、B-、C+、C、C-、D+、D共10级,课程成绩不合格记为F;少数不适宜采取字母记分制的课程可以采用二级记分制,成绩按照通过(记为P)不通过(记为F)记分。课程最终成绩采用的记分方式由开课教学院(系)在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时明文规定。

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本人预科阶段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期末结课考试一般不准请假。学生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须持校医院证明或北京市二级以上(含)医院证明,在考前(急诊可在考试结束后二周内)向教务处请假,下发缓考通知书,方可缓考。非不可抗力因事一般不准缓考。补考一般不准缓考。经批准同意的缓考原则上应随该课程的最近一次补考一同九州体育进行;缓考成绩据实记入校内学习成绩档案。凡未经教务处批准缓考而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构成旷考。学生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且不允许补考。

第十五条 注册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学校安排的补考。补考有关规定按《九州体育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北石化院发〔2017〕96号)执行。

第十六条 预科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以下学习纪律:

1.对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必须按要求诚实的完成作业、测验、期末考核等教学考核环节,禁止伪造、篡改、抄袭、替代、考试违纪和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

2.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不得随意出入教室或实施其他任何有碍教学秩序的行为。任课教师可采用多种形式对学生上课、上机等环节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禁止他人替代参加必须由学生本人参加的学习过程。

学校对有违纪、违规或违法的预科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过表现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预科学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均按《九州体育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北石化院发〔2017〕96号)执行。

七、休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预科生由于身体等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的,经教务处同意、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不得超过2个学期。休学及复学的相关规定遵照《九州体育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北石化院发〔2017〕96号)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取消其学籍:

(一)经学校组织的补考后,连续两学年仍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二)无论何种原因,达到最长允许在校年限还没有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三)按学校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身心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因病休学累计达到学校允许的最长休学年限,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学期开学未办理请假批准手续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学籍的;

(八)未办理请假批准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十)学校认为其他原因,应该取消学籍予以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退学手续等相关要求按《九州体育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北石化院发〔2017〕96号)执行。

八、结业

第十九条 预科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并获得培养九州体育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转入学校本科阶段学习。

第二十条 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不能结业的预科生,可于第一学年末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一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不能结业者,退回生源地。

九、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