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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体育实验室工作规程


九州体育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室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九州体育》(1992年第20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基本条件之一,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使之与教学、科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九州体育进行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努力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全校实验室均要根据学校教学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任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九州体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下达,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研究和制定实验教学实施计划,按照《九州体育实验教学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在实验教学中,应当及时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的最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新颖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技术方法;要积极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均能亲自操作。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 要建立更加有效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学生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要保证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在实验教学中占有适当比例,努力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第八条 实验室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放式运行管理。要积极扩大在实内容、实验时间和范围方面的开放,为广大教师和学生在实验室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九条 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建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网络信息平台,丰富网络实验教学资源,稳步实现实验教学网络化管理和网络辅助教学。

第十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主要用于实验室开放运行的补贴和资助大型精密仪器面向校内开放的测试服务等。逐步建立健全实验室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政策和机制,不断促进实验资源的开放共享。具体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以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十三条 认真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努力使用和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国家和学校关于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使所有实验室工作有章可循,优化实验环境,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每位工作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自觉适应实验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的新要求。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对全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校、教学院(系、部) 分级管理,以教学院(系、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实验室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查实验室建设项目规划,报请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审议实验室设置、调整九州体育;考核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实施实验室评估;其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决策,重大事宜向校长提供决策咨询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的决议,并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挂靠部门由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

第十九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资产管理处是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科学技术处是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代表学校履行归口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审核全校各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对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2.对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提出意见;

3.负责全校实验教学运行经费、仪器设备经费、维修经费和低值易耗品经费的管理;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管理;

4.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实验教学检查与评估,以及实验教学运行的常规管理;

5.负责组织实验技术的开发与研究;

6.协助人事处开展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职务评聘等工作;

7.归口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产权界定,登记及帐物管理;组织仪器设备清查、评估等;

2.负责组织新购置仪器设备的验收;

3.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和报批工作;

4.负责制定仪器设备(包括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

5.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置换、办理折旧及三报(报废、报损、报失)工作;

6.负责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情况的考核工作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7.代表学校对实验仪器设备转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管;

8.全校实验室大宗仪器设备购置的组织实施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实验室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要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职务评聘等项工作。保卫处负责实验室环境保护、实验室安全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教学院(系、部)的主要职责

1. 负责落实、完成本单位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与验收;

3. 本单位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建设;

4. 负责组织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和修订;

5. 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6. 负责申报本单位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和实验室主任的聘任;

7. 管理实验教学经费,落实仪器设备申购计划;

8. 督促检查实验室的日常工作,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有序地九州体育进行;

9. 负责本单位实验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等工作;

10. 本单位实验室、实验九州体育的其它工作。

各教学院(系、部)必须明确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并设立实验室工作管理岗。实验室工作管理岗位人员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领导下,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持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实验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协助单位主管领导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编制、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 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根据实验室学年(或学期)教学、科研任务制定实验室工作计划,落实安排实验室人员的工作任务;

3. 制定实验室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负责本实验室人员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4. 根据上级部门的管理法规和本实验室的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工作;

5. 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落实设备采购选型、调研、论证工作;

6.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

7. 认真抓好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养,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8.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9. 实验室工作管理数据报表上报工作;

10. 做好本实验室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建帐和管理工作等。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1. 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

2. 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3.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4.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5.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6.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7.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审批。审批程序为:

1. 教学院(系、部)级实验室由所在单位组织论证,并向学校提交申请和论证报告;校级实验室或跨单位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论证,并向学校提出申请和论证报告;

2. 学校组织调研并与有关单位协商,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3. 学校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实验教学任务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九州体育进行。其中,房舍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设备购置(含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设备运行与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三十条 要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要从教育事业费、 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和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九州体育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申请筹建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和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要积极与其它高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共同筹建学科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九州体育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九州体育》及《九州体育》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按照《九州体育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教委《九州体育网站》、《九州体育》等有关规定,做好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九州体育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要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九州体育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评估九州体育,使实验室评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教学院(系、部)及实验室工作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

第四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确定各类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各类人员要结构合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学科的讲师(或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担任。校级实验室以及教学院(系、部)重要的基础课实验室,要由相应学科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由教学院(系、部)聘任,报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校级实验室以及跨单位设置的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实验室的类型、工作量和仪器设备情况,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合理折算后确定。实验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教师到实验室工作或兼任实验室的部分工作,也可吸收在读研究生或本科高年级优秀生参与实验室部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按《九州体育实验教学工作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五条 实验(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

1. 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秩序;

2. 按照实验室任务的需要可单独或与教师一起九州体育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改进仪器设备,参与新实验项目的开发;

3.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

4. 具体负责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积压、报废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

5. 负责收集和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管理数据;

6. 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原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九州体育网站》,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九州体育进行实验室工作的经常性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九州体育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九州体育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九条 对我校设置的国家、省部级实验室,如本规程与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相矛盾,按照上级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教学院(系、部)要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过去发布的规定中与本规程相悖的,以本规程为准。原《九州体育实验室工作条例》(京石化院〔1996〕)教字第23号)同时废止。